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通过“互联网+海关”备案:
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使用境外身份的账号登录)、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使用境内身份账号登录)入口如下图,点击登录IRE系统: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图1: 企业资质填报入口
图2: 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编号填写入口
图3: 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编号填写入口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查询网址,如下图:http://credit.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