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旨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清单、目录,指导企业如何使用简单务实的办法,精准判断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两用物项属性。
根据2024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话来说,两用物项就是既能民用,同时也能军用的物项。近期,多家企业向我们咨询,在出口通关环节海关对其货物提出管制质疑,并出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相关负责人普遍表示,因未能准确识别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管制的两用物项范围,使企业在面临执法处置时陷入被动应对的困境。为有效防范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因涉及两用物项而被处罚或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我们对如何准确认定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
一、 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物项确立了全面监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该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我国对两用物项的全面监管原则,是一个兜底条款,明确了虽未被列入管制清单但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物项,仍属于被管制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强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基于《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出口活动全过程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以下补充和细化:
(1)强化许可要求与用途约束:根据《管制条例》第16条和第24条,出口商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必须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不得擅自变更已获许可物项的最终用户或用途。
(2)明确变化报告与核查义务:根据《管制条例》第18条和第25条,若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发生变更,出口商必须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核查。
(3)引入“关注名单”制度:《管制条例》第26条借鉴国际经验,创设了“关注名单”机制。该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可被列入名单。被列入后,出口商与其交易将无法享受许可便利措施。同时明确了经商务部核实可将实体移出名单的程序。作为创新机制,该名单要求相关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积极配合核查,按要求及时提交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与《管制条例》配套实施,其承接分散在已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包括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和航空电子;船舶;航空航天与推进;其他物项。《清单》详细列明了两用物项,包括具体的物项名称、描述、出口管制编码等信息。其中,管制编码采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的编码方式进行编排,由“1 个阿拉伯数字+1 个大写英文字母+3 个阿拉伯数字”共 5 个要素组合而成,如 1C351、3A201 等。清单内容具体、明确,便于出口商和监管部门准确识别和判断哪些物项受到出口管制。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整合所有管制物项信息、列明海关商品编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商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常见问题的解答,《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对管制物项的更新
两用物项作为我国重点监管物项,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会实时地根据国家管制需要发布对某些特定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例如,2025年2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 年第 10 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8 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上述公告不仅有标明管制编码,还附上了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公告在发布、实施后,《清单》也会同步予以更新。作为出口商,应重点关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时判断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公告上列明的管制物项,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二、 准确判断两用物项的实操流程
(一)企业自查
一般企业判断两用物项会比较简单地直接对照《清单》或者《目录》,认为商品只要不在《清单》、《目录》所列物项范围内,或者其商品的海关商品编号不在《目录》中,其所出口的商品就不属于两用物项。这种判定方式极不严谨,很容易在自查过程中出现遗漏、错误的情况,进而给企业带来很多本可避免的风险。因国家对两用物项的管控日益严格,我们建议企业对出口商品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自查流程。以下自查流程供参考:
1、步骤一:形式筛查
登陆“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网址: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点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选择“全部”分类,输入产品关键字,点击“查询”,获取查询结果。
同时,也推荐下载最新版本的《清单》,通过“查找”功能,输入关键词进行查询,文档会自动定位与关键词有相同描述的语句位置,点击即可自动跳转正文部分查看详情。
另外,因《目录》已整合全部管制信息,并且有列明可供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在实务中可能比《清单》查询起来更便捷高效,建议出口商同步核验出口商品10位HS编码是否在最新版《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列中,并同步检查该编码是否存在拆分项(如8542.3191/3192)。
2、步骤二:实质审查
(1)情况1:若出口商品在《目录》中被列明
若出口商品在《目录》中被列明,需严格比对该编码项下的物项描述,特别是描述中的技术参数阈值(如纯度等),如果出口商品符合该编码项下的物项描述,达到了技术参数阈值,则该商品属于两用物项,需申请许可证。
(2)情况2:若出口商品在《目录》中未被列明
不含管制部件的商品整体判定标准——是否触发全面监管原则
如果出口商品未在《目录》中被列明,也不代表其一定不受管制。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确立的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的全面监管原则,当出口商品未在《目录》中被列明时,需要审查出口商品是否会触发《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全面监管原则,严格审查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物项是否可能被用于军事用途或用于WMD(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该物项被用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管制范围内。
含管制部件的商品整体判定标准——需综合分析具体技术指标、功能、用途等
如果出口商品未在《目录》中被列明,其也没有用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但含有管制部件,若《目录》中明确将包含该受控部件的商品整体也列入了管制范围,那么商品整体自然受控。但如果《目录》仅对特定的部件进行了管制,而没有明确提及包含该部件的商品整体,那么仅从《目录》本身难以直接判定商品整体受控,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如果商品整体的功能、用途等与受控部件紧密相关,且商品整体的性能、技术指标等可能对国家安全、军事安全等产生影响,即使目录中没有明确商品整体受控,海关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管制范围。例如,一些高端的电子设备,其核心部件属于受控物项,而整机具有很强的军事应用潜力,海关可能会对整机进行严格监管。
(判定流程图)
(二)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根据《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结语:两用物项一头连着国际贸易,一头系着国家安全,对其性质的准确认定是出口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石与命脉。一次误判,轻则招致巨额罚款、货物滞留,重则触发制裁禁令、损害商业信誉,甚至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给企业带来颠覆性风险。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将两用物项认定视为合规生命线,投入必要资源,建立专业、审慎的识别与评估机制,精准把握物项特性与法规边界。唯有筑牢风险防范的堤坝,将合规要求内化于日常运营,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惊涛骇浪中行稳致远,在守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